《若干意见》从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方面对提高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1,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同时,《若干意见》还第一次明确了工业项目投入产出要求。规定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投入产出比应达到1∶1以上,亩均工业产出值要求达到各级开发区规定要求。为防止企业圈占土地,避免土地闲置浪费,《若干意见》规定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若干意见》对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用地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违约处罚等首次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工业项目一般要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如果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将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此外,《若干意见》规定工业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其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同时,还规定工业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并首次明确了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流转机制和退出机制,为实现工业用地土地有效利用提供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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