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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登记程序办理
1.登记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二,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第四,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第五,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3.房屋租赁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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